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1584号
原告:周振红
被告:山东万兴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周振红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6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604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291.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11月21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偿还其欠款。 3、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可供执行房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7、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证据,认可人民法院调查。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德新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