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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5民初2497号

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5民初2497号

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标华丰集团大厦****。代表人:蔡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浩,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登峰路北侧埔美新乡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荣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瑞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黄俊浩及被告瑞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瑞诚公司立即向美乐公司返还其托管的53套模具(价值约455700元);2.判决瑞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美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瑞诚公司向美乐公司支付违约金161000元。事实与理由:瑞诚公司是从事生产、销售塑料玩具、塑胶制品等的有限责任公司,与美乐公司之间有多年的生意往来。此前,美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瑞诚公司磋商再行合作,并分别于2015年5月9日、2015年5月27日、2016年3月10日共同签署了《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该三份协议总共涉及53套模具(名称、编号与数量详见所附《模具清单》)。前述三份协议均约定由美乐公司将自有的模具委托给瑞诚公司进行保管,瑞诚公司同时使用该模具按照美乐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另外,协议中均明确在美乐公司授权瑞诚公司保管产品模具期间,瑞诚公司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瑞诚公司不得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双方的合作一直持续到2016年,此后美乐公司没有再向瑞诚公司下达订单,模具也一直由瑞诚公司保管。然而,2018年7月,美乐公司得知瑞诚公司使用自己托管的模具擅自生产、加工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针对瑞诚公司该行为美乐公司及时、明确提出异议,并于2018年7月中旬指派工作人员到瑞诚公司当面要求收回瑞诚公司托管的模具,瑞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美乐公司归还模具,瑞诚公司此举已严重侵犯美乐公司的合法权益。瑞诚公司答辩称,瑞诚公司没有与美乐公司签订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也没有收到相关模具,请求法院驳回美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乐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公司董事决议证明书、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书面决议,证明美乐公司的基本情况;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瑞诚公司的基本情况;3.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证明美乐公司、瑞诚公司双方于2015年5月9日、2015年5月27日、2016年3月10日共同签署了《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该三份协议均约定由美乐公司将自有的模具委托给瑞诚公司进行保管,并且在美乐公司授权瑞诚公司保管产品模具期间,瑞诚公司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4.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陈兵扬曾用名“陈添扬”,与瑞诚公司的监事“陈添扬”系同一人;5.录音CD光盘,证明美乐公司与瑞诚公司存在本案的交易事实。本院根据美乐公司的申请,向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澄海分局查询瑞诚公司为陈兵扬、欧炜锋的参保情况。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澄海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陈添扬(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欧炜锋(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3********)个人基本情况表,显示陈添扬、欧炜锋的在职单位为瑞诚公司。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瑞诚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并非由瑞诚公司所签订,相关的权利义务并非由瑞诚公司承受;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系瑞诚公司或陈兵扬签订,且协议上瑞诚公司的印章不存在,另外即使该份协议系由陈兵扬签订,美乐公司也应以陈兵扬作为被告起诉,而并非起诉瑞诚公司;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录音的真实、完整性无法确认,且录音存在合法性问题,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中只提到模具,但无法确认是否具体指向本案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因瑞诚公司对证据1、2、4及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澄海分局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三份《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均有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因上述录音证据不能证明美乐公司主张的内容,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美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瑞诚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9日、2015年5月27日、2016年3月10日签订《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2015年5月9日签订的《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约定由美乐公司将47套模具委托瑞诚公司保管,并委托瑞诚公司使用该模具按照美乐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约定由美乐公司将4套模具委托瑞诚公司保管,并委托瑞诚公司使用该模具按照美乐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约定由美乐公司将2套模具委托瑞诚公司保管,并委托瑞诚公司使用该模具按照美乐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上述三份协议载明了瑞诚公司签收收到美乐公司上述共53套完好无损塑胶工模(模具名称、编号与数量详见《模具清单》附表)。上述三份协议均在第三条第1项约定:在美乐公司授权瑞诚公司保管产品模具期间,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瑞诚公司不得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协议第四条第2项均约定:瑞诚公司无法履行或违反第三条第1、2项义务的情况下,美乐公司有权中止协议,瑞诚公司应向美乐公司赔付相应损失及违约金:相应模具费用10倍。因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模具而瑞诚公司不予返还,美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陈兵扬曾用名陈添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添扬系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

本院认为,美乐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保管合同纠纷。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美乐公司以其和瑞诚公司签订的三份《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向瑞诚公司主张返还53套模具。瑞诚公司辩称其没有与美乐公司签订协议,也没有收到相关模具。因美乐公司提供的三份《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上均有陈兵扬的签名,且陈兵扬系瑞诚公司的股东和监事,陈兵扬代表瑞诚公司与美乐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瑞诚公司承担。三份《模具托管及生产协议》是美乐公司和瑞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三份协议的约定,美乐公司将53套模具委托瑞诚公司保管,双方就案涉模具已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归还寄存人。并且,三份协议的第三条第1项均约定,瑞诚公司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因此,瑞诚公司作为案涉模具的保管方,在美乐公司要求返还时,负有返还案涉模具的义务,故美乐公司诉请瑞诚公司返还案涉模具,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美乐公司主张瑞诚公司应支付美乐公司违约金161000元的问题。虽然美乐公司与瑞诚公司在三份协议的第三条第1项均约定:在美乐公司授权瑞诚公司保管产品模具期间,瑞诚公司须妥善保管以保证模具完好及性能良好,并在美乐公司要求收回时给予无条件配合,瑞诚公司不得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协议第四条第2项均约定:瑞诚公司无法履行或违反第三条第1、2项义务的情况下,美乐公司有权中止协议,瑞诚公司应向美乐公司赔付相应损失及违约金:相应模具费用10倍。但美乐公司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瑞诚公司存在自行使用该模具生产或加工产品,或将该产品销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等情形。故美乐公司有关瑞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共五十三套模具(详见《模具清单》附表);

二、驳回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967元,由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31.5元,由被告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瑞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焕丹

审判员  江炯坤

审判员  林 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晓銮附表:《模具清单》 模具编号 模具名称 数量 1331-284 车壳 1 L1311-271 轮皮 1 L1311-272 轮盖 1 L1311-273 轮轱 1 L1311-274 护架 1 L1311-275 车灯 1 L1311-276 车底+电池盖 1 L1311-277 车壳挡板+配件 1 L1311-278 车配件 1 L1311-279 车底配件 1 L1311-282 车手把 1 L1311-283 后备箱 1 Lk-13-507 后宝箱 1 RC-1403-58 肌肉人仔头 1 RC-1403-59 手臂 1 RC-1403-60 肌肉人仔主体 1 RC-1403-61 鞋 1 L1311-280 公仔 1 L1311-281 手臂 1 YF1401 车底配件 1 YF1402 车底 1 YF1403 压板+护架 1 YF1404 大轮皮YF 1 VF1405 后宝箱 1 YF1406 道奇轮轱YF-A 1 YF1407 道奇车窗 1 YF1408 道奇车壳 1 F1409 道奇排气YF 1 F1410 1:16福特轮轱YF-B 1 YF1411 福特车窗 1 YF1412 福特车壳 1 YF1413 福特配件 1 HM252-1 车壳 1 HM252-2 前灯片 1 HM252-3 手把 1 HM252-4 海绵宝宝手脚 1 HM252-5 海绵宝宝身体 1 HM252-6 前灯+配件 1 HM252-14 头身体 1 HM252-15 手+脚+头 1 HM252-16 狗头+配件 1 蓝精灵手 1 蓝精灵 2 老人主体 1 老人面 1 老人手脚 1 81555-1 1:16PVC车壳模具 1 81555-2 1:16遥控车支柱配件 1 81554-1 1:16车壳+车窗模具 2 81557-1 1/16道奇Ram Rebel车壳 1 81557-2 1/16道奇Ram Rebel车窗 1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