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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7民初978号之一

刘志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全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7民初97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洪豆,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香港街******,身份证号429004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刘志全,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退休干警,住武汉,住武汉市青山区iv>申请人洪豆与被申请人刘志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鄂0107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全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洪豆于2018年11月19日(实际递交法院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全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均

人民陪审员 桂 英

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