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2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告王勇梅,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丁银虎,男,汉族,住府谷县老高川镇。
原告王勇梅与被告丁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向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