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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2民初2009号之一

王勇梅与被告丁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告王勇梅;丁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2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告王勇梅,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丁银虎,男,汉族,住府谷县老高川镇。

原告王勇梅与被告丁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向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