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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03执2002号之一

张倩、安徽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倩;安徽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503执2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倩,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南侧华锦园小区1#楼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09WW1N。

负责人:王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倩与安徽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有财产但暂无法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