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申12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832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平,执行合伙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杰,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槐路向阳楼8栋1门401室。再审申请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柴杰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鑫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姜 立
审判员 郭 群
审判员 马 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