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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民申1226号

柴杰、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柴杰;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申12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832号。

诉讼代表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平,执行合伙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杰,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槐路向阳楼8栋1门401室。再审申请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柴杰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鑫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姜 立

审判员 郭 群

审判员 马 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