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624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栓平,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云中镇甄庄村**。
被执行人:崔占军,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现住怀仁市南鑫园北冬候起第******西门/div>申请执行人李栓平与崔占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62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垫付款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占军的相关财产信息,现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崔占军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被执行人崔占军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寻找其下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崔占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军
审判员 庞乃贵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