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1813号
原告:要玉贺,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雷(要玉贺之子),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要玉贺与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要玉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玉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要玉贺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6元,减半收取计9,773元,由原告要玉贺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