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4247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第三人:湖南某某业主管理委员会。 主任: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长沙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某某业主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欣怡
书 记 员 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