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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民初4247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长沙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某某业主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长沙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业主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4247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第三人:湖南某某业主管理委员会。 主任: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长沙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某某业主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欣怡

书 记 员  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