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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26执534号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市沐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沐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26执534号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沐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沐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吉2426民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33568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珲春市沐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0000元;2018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00000元;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4472元,上述执行款包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将执行款3595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此,(2018)吉2426民11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沐丰商贸有限公司(2018)吉2426执53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