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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83民初6792号

李金凤、高翠等与马新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金凤;高翠;高长青;高建城;马新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6792号

原告:李金凤,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高翠,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高长青,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理人:李金凤,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高建城,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以上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芝瑞,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新辉,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 海

负责人:韩志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凤、高翠、高长青、高建城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凤、高翠、高长青、高建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凤、高翠、高长青、高建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凤、高翠、高长青、高建城承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