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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民终8438号

8438周庆海与李立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周庆海;李立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终8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海,男,194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卫,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升,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周庆海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825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庆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苏0312民初8251号之三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周庆海与李立升之间的纠纷并非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周庆海持有土地权属证书,能够证明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李立升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周庆海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李立升现正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撤销。周庆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立升立即拆除建在涉案宅基地上的三层楼房;2.诉讼费由李立升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诉讼中,李立升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提起行政诉讼,鉴于周庆海、李立升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需要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对周庆海的起诉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庆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返还周庆海。本院经审查后查明以下事实:涉案土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上,周庆海持有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涉案土地的四至为:东至供销社门、西至大队楼、南至荒地、北至公路。周庆海还提供了1986年的《伊庄乡村镇建设审批表》、2001年的《徐州市县(市、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均载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周庆海。涉案土地现为李立升占有使用,从李立升在诉讼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租赁协议》来看,涉案土地及地上的房屋是其从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处租赁的,李立升在租赁期间将地上原有的房屋拆除,并新建一座三层房屋。李立升并未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2018年5月9日,李立升以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局为被告、周庆海为第三人,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铜山县人民政府为周庆海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该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李立升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0312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周庆海陈述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后来涉案土地及地上的房屋被其借给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使用。李立升亦表示涉案土地是其从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处租赁来的,并提供了其与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协议》。由于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不是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也未就案件相关事实向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进行调查核实,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对涉案土地享有何种权利、其与周庆海之间是否存在土地及房屋的借用关系、其是否有权将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给李立升等事实问题,一审均未予以查明。故本案应追加铜山县伊庄供销合作社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进而查明相关案件事实。

二、一审程序不当。周庆海在一审中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立升对该证持有异议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苏0312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的审理。但是,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违背其自行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径行裁定驳回周庆海的起诉,显然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8251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涛

审判员 张演亮

审判员 周美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昌奇

书记员杜心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