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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02执676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张掖市甘州区国阳车业批零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张掖市甘州区国阳车业批零部;赵国阳;王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67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住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102575722。

负责人:张新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加伟,该分行小企经营中心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国阳车业批零部,住甘州区南二环鸿宇商贸广场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702600356510。 经营者:赵国阳,系该批零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赵国阳,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王丽霞,女,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诉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国阳车业批零部、赵国阳、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国阳车业批零部、赵国阳、王丽霞已履行部分案件款,有履行本案的实际行为,且已向本院承诺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执6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国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刘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