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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945号

张爱景、邢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爱景;邢保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景,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邢保华,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景与被执行人邢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保华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爱景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邢保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