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杨张财,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吴国雄,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漳州中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
被执行人:郭成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张财与被告吴国雄、漳州中标钢铁有限公司、郭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张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81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李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