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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81执恢101号

杨张财、漳州中标钢铁有限公司、吴国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张财;漳州中标钢铁有限公司;吴国雄;郭成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杨张财,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吴国雄,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漳州中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

被执行人:郭成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张财与被告吴国雄、漳州中标钢铁有限公司、郭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张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81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李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