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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503执893号

孙某与杨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50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杨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孙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明执一字第1259号立案执行。后该案指定溪湖区法院执行,溪湖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2018)辽0503执893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仍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宝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恩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