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25民初1055号
原告:怀化湘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在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利建,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侗族,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负责人:成利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怀化湘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利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同年12月28日,原告怀化湘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怀化湘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湘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怀化湘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娟艳
书记员蒋娟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