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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3刑终102号

上诉人曹世荣、张鹏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曹世荣;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3刑终102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世荣,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鹏,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2017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世荣、张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8月17日作 出(2017)甘032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世荣、张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得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世荣及其辩护人陈炷昌,张鹏及其辩护人杨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兴

审判员 刘维亮

审判员 张晓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召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