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黔2701行初184号
原告:蒙玉勇,男性,1945年06月01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镇街道办事处。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原告蒙玉勇不服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镇街道办事处于××××年××月××日作出的(2018)黔2701行初184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2018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08月16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镇街道办事处于××××年××月××日作出(2018)黔2701行初184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简要概述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裁决的内容)。 原告蒙玉勇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镇街道办事处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镇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勾 宇
审判员 勾 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礼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