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甘0922执670号

蒲某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某某;董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董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汪某某,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甘09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84349元,诉讼费1093元,执行费1182元,合计8662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汪某某已履行案件款3881元,后经查询,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