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董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汪某某,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甘09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84349元,诉讼费1093元,执行费1182元,合计8662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汪某某已履行案件款3881元,后经查询,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