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60号罪犯周圣,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周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粤02刑更1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圣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970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70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4分,2017年9月2日因欠产被扣4分,2017年11月4日因欠产被扣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