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与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6779号
原告:张浩,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南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延梅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