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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02民初6779号

张浩与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浩;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张浩与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6779号

原告:张浩,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南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延安市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延梅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