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91民初5506号
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371A。
法定代表人:周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礼,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743016636A。
法定代表人:亓同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立安公司)与被告长春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大立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哲、刘夕礼,被告祥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大立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祥和公司支付货款778000元;2、祥和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祥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祥和公司因吉林欧亚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九台市广电项目、一汽轿车质保中心项目建设需要从科大立安公司处购买消防设备。201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祥和公司确认共欠货款846174.85元,科大立安公司给予优惠68000元,优惠后欠款总额为778000元。祥和公司承诺于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欠款528000元。但祥和公司未能按承诺付款,经科大立安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大立安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祥和公司认可欠款事实及欠付数额,但辩称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过串货情形,即科大立安公司在未经祥和公司同意的前提下,直接将相关货物出售给一直由祥和公司联络接洽的施工单位。经祥和公司核实,涉及串货的项目有富维江森、康美健康中心项目,上述合同标的近200万元,已给祥和公司造成巨额损失。鉴于此,祥和公司现已不能正常经营,已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因祥和公司对科大立安公司主张其欠付778000元货款的事实无异议,故科大立安公司主张的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祥和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故科大立安公司主张其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祥和公司认为科大立安公司的串货行为致其受损,故科大立安公司在主张货款的同时应予以考虑,但因祥和公司未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由被告长春祥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