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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5205号

陈伟勇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陈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205号罪犯陈伟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全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粤01刑终29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伟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勇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068分(共获得表扬5次),其中1200考核分于2017年8月8日折换成表扬2次,2018年2月11日获得表扬,2018年5月9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68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6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3分),2016年9月26日因劳动欠产被扣2分,2017年4月26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分,2017年9月2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3分。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本期已交人民币7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