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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2民初5030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桂强、何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桂强;何秋艳;苏磊;何秋霞;雷新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2民初5030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

被告:王桂强,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何秋艳,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苏磊,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何秋霞,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雷新旺,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贵强、何秋艳、苏磊、何秋霞、雷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