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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刑更3296号

罪犯王森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王森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刑更3296号 罪犯王森琦,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雨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森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王森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获得表扬、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森琦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罪犯王森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一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罪犯王森琦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森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罪犯王森琦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森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王森琦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森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