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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91民初1516号

河南翎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坤胜、梁伟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河南翎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坤胜;梁伟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91民初1516号

原告:河南翎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4号1单元15-16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予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刘亮(实习),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坤胜,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本科文化,广州市坤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财务会计,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梁伟雄,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本科文化,广州市广装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永德,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河南翎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翎兆通公司)与被告周坤胜、梁伟雄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予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被告周坤胜,被告梁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永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15800元、保证金10000元,以及工程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07787.6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广州市中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由原告承建洛阳市亚龙湾酒店土建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部分工程任务,因中装公司一直不按约定付款,又值春节放假,直至工程违规被拆除。2016年12月31日,被告周坤胜在两张“建筑工程进度结算申请表”上签字“此数据确认无误,工程款未付,和股东梁伟雄确认”中装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1585800元。后中装公司陆续支付原告170000元。2017年11月7日,中装公司办理了注销程序。二被告是中装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周坤胜辩称,中装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有效期至2016年6月24日。周坤胜为法定代表人占股份49%,梁伟雄占股份51%。2015年11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梁伟雄联系的。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未接到开工通知即组织施工,原告施工进度也无报备,原告购进材料和施工均未经过监理人验收。2016年12月31日,原告到广州追讨工程款时是周坤胜接待。原告所持的两份“建筑工程进度结算申请表”上的签名及确认工程款1585800元未付是原告事前制作、周坤胜喝酒后头脑不清的情况下所为。工程款1585800元是原告主观计算,无任何依据。中装公司收到原告保证金1万元属实,在中装公司未收到总承包商一分钱款项情况下,周坤胜在原告讨要工程款过程中处于人道主义陆续支付了原告近20万元。中装公司因无任何收入又要支付工资和租金等费用,处于经营困难,2017年9月16日通过报纸刊登广告依法予以注销。原告起诉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梁伟雄辩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如下:1.中装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建设方,也不是工程的承包方;2.中装公司没有承包建设工程的经营范围和能力;3.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完整,不仅合同内容不完整,而且没有开工通知;所谓的工程既没有施工记录也没有建设方和中装公司的验收签字。如果被告周坤胜答辩意见属实,那么该交易也是周坤胜个人与原告的事情,与梁伟雄无关,存在他们串通起来作假的嫌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梁伟雄的起诉。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1月30日,中装公司作为分包人与原告(××)就河南省洛阳市亚龙湾酒店土建工程施工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1.负一层土建、2.旧楼原空调板拆除、3、室内外按要求砌墙、室内墙批荡、4、室外墙批荡、6、墙体及墙面的防水、7、楼体外立面的铝合金窗订制及安装、8、酒店所有电梯口框架搭建、9施工高空作业钢管架搭建。工期为78天,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签约合同价为3492960元。该合同最后落款处,被告周坤胜作为发包人签名并加盖中装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洛阳亚龙湾度假酒店建筑装饰工程工地。2016年12月31日,原告到广州催要工程款,被告周坤胜在原告制作的两张《建筑工程进度结算申请表》上签署:“此数据确认无误,工程款未付,和股东梁伟雄确认”内容。另查明,中装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7月8日,注册认缴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梁伟雄和周坤胜,梁认缴资本255万元,周认缴资本245万元,周坤胜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梁伟雄为监事,营业期限至2016年6月24日,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2017年9月7日,周坤胜、梁伟雄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该公司;9月16日,该公司在《广州日报》刊登《清算公告》;11月7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装公司作出《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周坤明、梁伟雄作为中装公司的股东,在明知中装公司与原告存在上述《合同协议书》,且债权债务未全部清偿情况下将中装公司予以注销,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有关规定的行为,原告因此起诉被告周坤明、梁伟雄,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但因为原告诉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来看,中装公司既非洛阳市亚龙湾酒店项目的建设方也非该项目的承包方;从合同履行方面来看,原告组织施工既无施工记录又无工程验收相关资料。该协议书的订立不仅不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常规常理,其履行也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基本要素。原告现依据被告周坤胜签署的两张《建筑工程进度结算申请表》主张工程款,在原告与中装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有关问题未确定之前,证据明显不足,本院难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翎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02元,减半收取9301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宏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