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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第22172号

苏玫与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玫;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第22172号

原告:苏玫,女,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六道**航盛科技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153737。

法定代表人:徐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玫诉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玫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