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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3民初1513号之一

1513李某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3民初1513号之一

原告:李某,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连云港海关工作人员,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波、张乃文,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裙楼**B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6217015E。

法定代表人:周伯云,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  刘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