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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民终4218号

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超;和信水西门项目销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终4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本,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和信水西门项目销售部。

上诉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超,原审被告河信水西门项目销售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汉江商业广场商铺认购书》认购汉江商业广场项目S2栋1层1102号商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购买商品房。目前,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对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审查不明。同时,刘超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汉江商业广场商铺认购书》无效,诉讼中并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明显判非所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欣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何绍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成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