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终4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本,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和信水西门项目销售部。
上诉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超,原审被告河信水西门项目销售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汉江商业广场商铺认购书》认购汉江商业广场项目S2栋1层1102号商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购买商品房。目前,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对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审查不明。同时,刘超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汉江商业广场商铺认购书》无效,诉讼中并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明显判非所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欣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何绍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成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