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02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甲,女,1964年5月10日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502执207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斌
审 判 员 田丽君
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