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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906号之四

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符官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符官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9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商会中心**。 负责人曾景。 被执行人符官宗,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本院在执行深圳袋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符官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符官宗名下车牌号为桂A×××××车辆,拍卖得款118640元,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将余款115460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295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覃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