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6执483号之三 申请人高腾飞,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被执行人朱爱平,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州市。 关于高腾飞申请执行朱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爱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爱平在郑州银行62353100010044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玉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