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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726执483号之三

高腾飞、朱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腾飞;朱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6执483号之三 申请人高腾飞,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被执行人朱爱平,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州市。 关于高腾飞申请执行朱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爱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爱平在郑州银行62353100010044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玉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