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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刑更2173号

饶兴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饶兴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173号罪犯饶兴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兴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014年12月、2016年12月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兴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201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饶兴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兴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唐 福 元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