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刑更3273号 罪犯邢林,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乳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被告人邢林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刑三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苏04刑更35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邢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邢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6月获得表扬,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邢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罪犯邢林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邢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邢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