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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23执2030号之一

罗炳桂、徐振辉、惠东县康富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炳桂;徐振辉;惠东县康富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23执2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炳桂,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源,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振辉,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康富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城平深路华侨城开发区广厦花园第**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579660509A。

法定代表人:徐振辉。 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振辉、惠东县康富居装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92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15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徐振辉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 1、已查扣被执行人银行零星存款3300元。 2、粤B×××××小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振辉名下,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3、位于惠东县××新村××单元底层××、××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振辉名下,已被本院另案(2017)粤1323执1210号案首查封。本案参与上述房地产拍卖款分配。 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过程中,本案参与执行款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323执20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贺大五

审判员  雷宇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运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