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平,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许新鸿,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刘兴平与许新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3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732执16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樱
审判员 许卫平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