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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民申4598号

许栋良与秦利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栋良;秦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4598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栋良,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利英,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再审申请人许栋良因与被申请人秦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许栋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山中

审判员  赵 俊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