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4民初2377号之一
原告:郭秀丽,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城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博,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浩,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秀丽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秀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84元,减半收取19442元,由原告郭秀丽负担。
审 判 长 侯善林
审 判 员 邹祥波
人民陪审员 吕宗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