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5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谢元军,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
被执行人:邵彩龙,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元军与被执行人邵彩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625民初78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彩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元军于2018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彩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无法找到,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625执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党飞雄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