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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执1685号

吉林省梨玉种业有限公司与杨清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梨玉种业有限公司;杨清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梨玉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中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清义,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吉林省梨玉种业有限公司与杨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吉0322民督6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730元。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吉0322民督6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守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伟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