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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91085号

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邵旭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旭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1085号

申请人: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思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邵旭斐,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旭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邵旭斐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着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旭斐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燕军

书 记 员  游思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