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12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史文平,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忠,男,住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忠已偿还申请人史文平叁万叁仟壹佰陆拾陆元陆角伍分(33166.65)元、缴纳执行费719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