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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5执1255号之三

史文平、刘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8-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史文平;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12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史文平,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忠,男,住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忠已偿还申请人史文平叁万叁仟壹佰陆拾陆元陆角伍分(33166.65)元、缴纳执行费719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