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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1民初1855号

周铁强与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铁强;刘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21民初1855号

原告:周铁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刘程,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原告周铁强与被告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周铁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周铁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铁强负担。

审判员  石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艳春

书记员汤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