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21民初1855号
原告:周铁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刘程,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原告周铁强与被告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周铁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周铁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铁强负担。
审判员 石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艳春
书记员汤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