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2民初5134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巧凡,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魏钦富,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瞿全静,男,汉族,1968年11月12出生,住单县。
被告:魏秀芹,女,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刘巧凡、魏钦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