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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922执305号

申请人冯贵成申请执行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贵成;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9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冯贵成,男,1955年8月30日生,汉族,太原市人。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地址:五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寿康,系公司董事长冯贵成申请执行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晋09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冯贵成借款、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681831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将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法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干警前往五台县房产管理局、五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但均已设置抵押并被查封。5.本院干警前往五台县工商局,经查询,无可处置的股权。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冯贵成,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经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卫 剑

审判员  殷树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笑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