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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3执767号

陈强中、史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强中;史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陈强中,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史小林,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陈强中与被执行人史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强中于2018年7月2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

一、偿还陈强中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21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史小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史小林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强中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陈强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小林房屋已被拆迁,花园村赔付有拆迁款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同年11月15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史小林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史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史小林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史小林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史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史小林名下公积金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史小林名下无住房公积金。7、2018年12月26日,执行人员前往花果街道花园村委会调查核实花园村委会赔付史小林房屋拆迁款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史小林的母亲曹善风名下房屋已拆迁并已安置还建房屋,经本院询问,曹善风拒绝代替史小林清偿本案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陈强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小林房屋已被拆迁,花园村赔付有拆迁款的财产线索不属实。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史小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强中。申请执行人陈强中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强中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小林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史小林名下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强中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吴公海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