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2民终10737号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上诉人李锡瀛与被上诉人陈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2民终107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京02民终1073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存在一审案件受理费漏写,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陈建新负担1515元(已交纳),由李锡瀛负担1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该判决书第六页“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陈建新负担15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李锡瀛负担3535元(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建新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李锡瀛负担1610元(已交纳)”。
审判长 姚 颖
审判员 李 淼
审判员 周梦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舒同
书记员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