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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02民初3701号

詹荣芝与许磊、许耀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詹荣芝;许磊;许耀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02民初3701号

原告:詹荣芝,女,汉族,1966年6月9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胡春庆,上海市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许磊,男,汉族,1992年2月1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许耀邦,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詹荣芝与被告许磊、许耀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詹荣芝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荣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荣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詹荣芝负担。

审 判 长  邓海荣

人民陪审员  武贞娥

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