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02民初3701号
原告:詹荣芝,女,汉族,1966年6月9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胡春庆,上海市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许磊,男,汉族,1992年2月1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许耀邦,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詹荣芝与被告许磊、许耀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詹荣芝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荣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荣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詹荣芝负担。
审 判 长 邓海荣
人民陪审员 武贞娥
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