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10930号
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铁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思域,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荆亚文 关注公众号“”